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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預告期滿,員工後悔不想走

離職預告期滿,員工後悔不想走


陳OO 發問於 2023-05-30 | 臺北 | 製造業

Q: 公司為有限公司,現有員工在原工作岡位任職已逾10年,其依滿3年以上預告期30天之方式口頭向單位主管提出離職(無正式送出離職單)由於工作態度不佳,公司不打算慰留,請問:
該員工僅口頭提出離職,無正式送出離職單,30天預告期滿後若其執意留任不離,公司可否強制要求離職?若屆時其提出公司應付資遣費,公司可否拒付?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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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無待乎對方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參照)。
  查上開勞基法規定,僅係勞工單方要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目的在避免影響雇主業務之推展因而規定預告時間,並非終止勞動契約須預告期間屆滿始生效。故勞工依法向雇主預告離職時,其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於雇主了解或達到雇主時即發生效力,勞動契約應於預告期間屆滿時終止。又勞工既然是自願離職,雇主自無須給付資遣費。惟仍建議請欲離職之員工填寫自願離職書,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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