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業主,提問關於施作瑕疵廠商不處理,反被告要求付款。
因信任友人介紹沒有合約,工程期間廠商溝通困難,常是不耐煩回覆,最後草草了事,以至於諸多瑕疵甚至漏水,工程期間沒有要求我們付款,主動詢問付款也可能怕我們中止合作所以沒回覆。
驗收請廠商修改瑕疵但廠商不想改,要求我們付錢,兩次討論無共識即提告。
目前走到鑑定單位階段,因為對方有律師我們沒有,庭上與庭外對方律師一直冷嘲熱諷從一開始調解庭即是這樣的態度,廠商對於目前的情況好像很熟練,我國法律 有沒有保障消費者如果遇到這樣情形(重大瑕疵)的保障。
1. 鐵皮屋頂翻新工程。
2. 無合約,只有報價單。
3. 諸多尺寸上瑕疵,漏水為主要瑕疵。
4. 目前無付款。
A:
您好,
有關施工爭議訴訟,原則上不會適用到消費者保護法,法院通常會依鑑定的結果作成判決,如鑑定的結果確實有瑕疵存在,而且是因施工不良造成,當然要由施工廠商負責。至於瑕疵的大小,是否足以構成解約或全部都不用付款或可主張減少部分,甚至可以反向對方主張另雇工的額外補償費用,則要視鑑定的結果來判斷。因此,目前的鑑定階段對您所提的爭議應該是十分重要。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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