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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針對業務人員之保密協定擬定

針對業務人員之保密協定擬定


陳OO 發問於 2023-05-24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
有關擬定保密協議(針對業務人員)的部分,想請問以下問題,謝謝。

1. 客戶資料的部分,因產業性質(產業圈子小)的關係,雖然網路能夠找到廠商的相關資訊,但找尋開發客戶上有一定難度,故客戶基本資訊具有高度價值,需要進一步保密。若業務人員工作時傳送的資訊未有分析、客戶偏好等分析內容,僅是傳送地址、聯絡電話等市場上經一定查找能夠找到的資訊,如何針對此進行保密措施?

2. 公司針對貨物、商品有各式照片,屬於需要保密的資訊。但業務在外協商時為了與客戶溝通,常需要立即將照片傳出去,如果一一加密或加浮水印可能會影響業務進行,因此想問如何進行這部分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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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保障營業秘密,以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
是所謂之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經濟性」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三要件始足當之。所謂經濟性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性。關於秘密性部分,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而經所有人整理、分析而非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般通常方法取得之資訊。又經濟性不以已獲得實質金錢對價為限,包含實際及潛在之經濟價值,某項秘密資訊係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等;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即具有潛在經濟價值。另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
故貴公司可採用保密方式,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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