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如您所述,您所購買之鞋子左右大小不一,肯認物品應有瑕疵存在,您應可爰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退款,若物品價值不高,建議您可以先與商家討論解決或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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