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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資遣有年終可領嗎?

請問資遣有年終可領嗎?


jOOO 發問於 2007-02-01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1、主管要你明天不用來上班是否構成終止勞動契約?
2、我94/11/2到職直到96/1/26,請問是否有資遣費+預告20天+7天年假+1月份薪水?
3、那會有年終可領嗎?
4、公司不發資遣費勞基法有保障嗎?
5、請勞工局協調的話又有多少勝算?協調破裂的話要如何爭取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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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以下分項答覆:
1.您的主管叫您不用去上班是否構成勞動契約之終止,首先應該要視主管是否有解雇員工之權限而定。其次,必須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事由,即「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 歇業或轉讓時。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或是同法第12條第1項所定之事由,即「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才能終止勞動契約。如不具備上述幾項要件,則勞動契約仍未終止。
2. 關於預告期間薪水的部分,依同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又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所以如您的主管係以第11條之規定終止契約,又未為一定期間之預告,您即可對公司請求預告期間之薪水。
至於資遣費的部分,雖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可請求相當於勞工服務年資之資遣費。但在勞退新制之下,資遣費的計算應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計算,該條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3.關於年終獎金的問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故只要您係全年度工作且無過失(營業年度係指95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自得向雇主請求年終獎金。
4.至於勞工局協調部分,需要勞資雙方合意,由於不甚了解您的狀況,在此不能妄作評斷,但如協調不成可依法向雇主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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