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詢問關於公司
若公司監察人,本人沒有執行任何蓋章或簽名,未告知監察人本人且未經本人同意,可以被公司董事或執行長 直接換掉嗎?
或是由公司董事長代監察人本人直接簽章,就可完成換掉手續?!
A:
您好:
有關台端所詢事項涉及公司法選任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依照公司法第 172 條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公司法第 216-1 條規定:「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是以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如新任監察人係以改選而就任,則舊任監察人可透過公司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得知相關改選資訊。
但未規定需舊任監察人簽章始得完成監察人改選手續。
可採取何種方式應對違法改選問題,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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