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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497條規定是否適用一審確定判決?


阿O 發問於 2007-01-31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請教您如下問題:
我沒收到法院寄至戶籍地址的出庭送達書(調解通知書)
所以沒有到庭,因而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即(原告)請求一造辯論判決
法院判決我要給付給原告4萬多元
(本案沒上訴,是一審確定判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據查調解通知書寄存在派出所
但我並沒接獲任何通知要我前往領取
也沒看到送達通知書黏貼於住居所ˋ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請教大律師
1、我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依...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2、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規定,可否適用一審確定判決...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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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第五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32條第4項定有明文,所以小額訴訟仍是可以提起再審。
小額訴訟,若有符合496條之情形,本即可提起再審,若不具有496之情形,但有497之情形,亦可提起再審。依你所提,應該只能看有沒有符合496的情形來提起再審。
不過才四萬元的訴訟,就你權益的保護來說,你應該可以試看看,反正法院會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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