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賣家,在蝦皮上賣二手的卡片 有些卡是跟別人交換來的 我自己也不會分正仿 但是是可以用的 保存良好
賣場並沒有說是正版 買家也沒有詢問就下單 我也同意退貨 但就大概過了一天 他就說要提告詐欺 以販售偽卡 甚麼的提告
後來他就說 已報案 等我收到傳票出庭 我是網路賣家也只有留一支電話 那我要跑去新竹出庭?(我是台南人)
商品內容1000$ 他要為了1000$告我是正常的嬤? 我有告知我是去學校上課沒有回訊息 他後面跟我說新竹法院見
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的賣場圖片都是東西的實拍圖 寄出的東西與我賣場的圖片完全一致 我也沒有騙他甚麼
A:
您好,您所述情形是否涉及詐欺之嫌,主要需視所賣商品客觀上是否為仿品?賣方主觀上是否明知為仿品?有無詐欺之故意?等節而定,
類似案例法院之見解,可參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本案爭點乃在於被告對於所販售之系爭包包是否『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及被告是否有詐欺取財之『故意』(包含間接故意)。就此,原審已敘明,相關證據可證明被告販售之系爭包包確實是向奇摩拍賣網『VICTORIA正品專賣』賣場自稱Victoria之人所購得,而依該賣場標榜之商品資訊、被告收到告訴人○○○質疑後向Victoria查證之對話訊息,均可證明被告並不知系爭包包為仿品,雖然被告購入價比購買憑證顯示之金額為低,且低於市價,但過季商品在OUTLET之售價為原價之3至5折並非少見,被告因大量購買故取得折扣優惠,以上均為一般市場經驗及現行經銷實務常見之作法,不能以此即認被告明知為仿冒品,又系爭包包的購買憑證雖發票號碼、金額皆相同,但被告辯稱未將之拿出來逐 一比對故未察覺,並無不合理之處,另系爭包包與真品相比 並無品質顯然粗糙之情形,而現今仿品技術與日俱進,系爭包包與正品之差異細微,非受有專業訓練實難察覺,被告辯稱不會區辨真仿品內標等情應非虛妄,故本案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明知』系爭包包為仿冒商標商品,原判決並說明被 告是參考『VICTORIA正品專賣』上之商品資訊,在其蝦皮賣場刊登『歐洲帶回』等廣告訊息,並將Victoria作為其賣場所稱的『親友及助理幫手』,但其始終認為系爭包包為正品,自無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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