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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提出拆夥


吳OO 發問於 2023-05-1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1.你好.我跟朋友合開連鎖餐飲店.他出資60萬我出資40萬.如今合夥人要求拆夥.請問我要如何清算
2.拆夥後店會繼續營業.他還要求退夥後有義務協助2-3個月.並以時薪計算?
請問這樣合理嗎?
因為今天不是我提出拆夥.是他主動提出~~~~
附註:當初合夥並無紙本依據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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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您與朋友合開連鎖餐飲店,您出資40萬,對方出資40萬,今合夥人要求退夥,依民法第686條之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若您朋友已聲明退夥,但依法應在通知您之後2個月發生退夥效力,但若您認為該合夥人是在不利時期提出,則您朋友的聲明退夥也可能不生效力。在這兩個月內,您與朋友間仍具備合夥關係,若依先前合作模式,您是以時薪計算薪資,則您朋友要求您繼續經營2個月,並無疑問,換句話說,在這2個月內之盈餘亦應進行分配。此外,合夥契約不以書面為要件,因此,若您與朋友間有相關對話截圖以及出資證明,亦可證明有合夥契約存在。

清算則依民法第697條至699條之規定辦理,清算時應先以合夥財產清償合夥債務,如有剩餘,剩餘的財產應按合夥契約當初約定的盈餘分派比例來分派。若剩餘的財產不夠讓所有人取回出資額時,應按出資額比例分配剩餘財產。若清算時有合夥債務尚未到清償期,應將清償所需的數額先從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不得分派給合夥人取回。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全體合夥人對於不足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合夥事業解散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須視個案不同而斷,因此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更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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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可參照以下規定:
1、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民法第692條「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3、民法第697條「I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II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III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IV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4、民法第698條「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5、民法第699條「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二、依照以上之規定,雖然你們當初合夥並無簽訂紙本,但因為合夥是諾成契約,雙方口頭有協議即可,所以雙方有成立合夥。但也因為沒有紙本,沒有約定到的細節,就依照法律規定處理,所以拆夥時財產的處理,就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依序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1、(如何清算?)合夥因為你們全體合夥人都同意拆夥了,所以要進行解散清算,清算的程序為:(1)首先清點合夥財產和債務,(2)再來從財產中清償債務,(3)然後從財產中返還全部出資額,若財產不足返還各人出資,就按照各人出資比例返還,(4)最後如果還有剩餘的財產再比例分配之。
2、(對方還要求退夥後有義務協助2-3個月並以時薪計算,合理嗎?)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您有此協助之義務。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可與本所聯繫預約本律師電話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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