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收到地方法院函文,內容說明請公司提供員工之身分證號/生日等基本資料,請問:
1.公司可以依法院函文提供員工身分證號嗎?公司若提供會不會有違反個資法規定?
2.若員工已離職超過5年,公司是否可以依員工資料(依法須保存離職後5年)已無法取得來回覆地方法院無法提供?
A:
您好:
1.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院是有屬於可以調閱資料的機關,用基本函文回覆法院即可。
2. 員工離職超過五年,如果超過五年的資料真的沒有留存可以用函文回覆法院,法院可以向其他機關發函調取,但如果是其他私人原因就不能阻止法院,誠實告知法院沒有員工資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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