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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須知的法律相關規定


羅O 發問於 2023-05-14 | 新竹 | 其他未分類業

Q: 因自行創業(個人有兩家: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想明白公司負責人與合夥人之間的授權和營利分配該如何處理,是否需填寫合作備忘錄等相關文件,以保障權益和避免日後訴訟。

新創事業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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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您好,您所提到的公司負責人與合夥人之間的授權和營利分配問題,因為您的公司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若您所謂的合夥人都是公司股東,那公司法上對此問題,在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及會計等章節皆有相關規定,但您在執行上需注意符合法定的各項程序並齊備各項文件;但(2)若您所謂的合夥人是雖有出資但是沒有掛名為公司股東,那建議公司負責人與合夥人之間針對授權和營利分配,就有要相關的契約文件,明確規範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以免日後爭議。

二、除了您所提到前述問題外,創業所需注意的法律風險,涉及許多面向,包括公司組織型態、經營權及股權規劃、勞資制度規劃、交易契約、侵權行為風險、及智慧財產權風險等,至於要如何適當規劃處理這些法律風險,須依先了解各公司不同的情況才能給予完整的分析與建議,建議您親自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資訊,俾保障您的權益。本所已有多次協助新創公司客戶規劃法律風險之經驗,並多次受邀演講相關議題(活動相關連結如下:https://www.dechenglawfirm.com/Blog/Article/10336),您可與本所聯繫協助。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可與本所聯繫預約本律師電話諮詢,謝謝。

A:  您好:
您的問題是新創事業大多會遇到的問題,析之如下,其他另有股權規劃,組織架構,人事勞資等法律問題之後有機會再討論:
有限公司
授權: 按公司法第108條第1巷之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故就有限公司之公司負責人之授權,係由股東表決選之,至於股東則按公司法第109條之規定則有監察權而可隨時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營利分配: 而就公司負責人與股東間之盈利分配,按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49條之規定,如果未在公司章程中有所規定時,原則上公司負責人是不可以向公司請求報酬的。
其次就盈利分配,按公司法第101條第1巷第5款之規定,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必須載明於公司章程。次按公司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於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因此,在分配公司之營利前,必須先注意前列事項後,再透過公司章程之分派標準進行分配。
因此,如果對於公司負責人及股東間相關之授權和營利分配有疑義時,由於備忘錄僅是表明締約雙方在談判過程中所表示之意思,作為將來簽訂正式契約的基礎,實務上不一定能代表雙方已經做出確定的法律上的承諾。強烈建議由專業律師規劃後撰擬保障雙方之正式契約,避免之後雙方因小失大。
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 公司之董事,按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之規定,係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選任之。並按公司法第199條第1、2項之規定,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而就公司負責人之授權部分,按公司法第202條之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因此,公司法就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董事)之選舉及權限已有明確之規定。
盈利分配 按公司法第196條第1項之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明訂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因此董事報酬之「決定」為股東會「專屬決議事項」,至於如何「分配」於公司法並未規定,按照學說和實務見解認為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董、監事報酬之「分配」應認為是屬於董事會可決議之事項,故在公司負責人報酬分配上,係由董事會決定如何分配後再經由股東會決定之。
盈餘之分配: 按公司法第228條之規定,董事會應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次按公司法第235條之規定,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因此,盈餘分配在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董事會為決定機關。和備忘錄無關。您的問題都涉及比較細的法律層次,建議由專業律師規劃後撰擬相關文件以保障雙方權益,也讓您在創業的路上無後顧之憂。

若需更近一步討論請洽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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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789-787(Line 亦同) / 02 2700-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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