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您依法會享有48日特休(計算式:3日+7日+10日+14日+14日=48日),離職時,雇主應依照同條第4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將上開特休未休日數折發工資。
二、至於折發工資基準部分,雇主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第1、2目規定「(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計算折發工資。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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