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109年 保安大隊帶搜索票來家裡扣押東西(再娃娃機夾取的商品),我有再網路上販賣,他來扣押的商品是迪士尼 角落生物 KT等等,說違法商標法。在前幾天接到電話說有後續,要請我過去做筆錄,但已經超過兩年多了,記得案件超過多久 不是就不能再起訴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法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規定。
如您之行為經認涉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之刑罰,本罪追訴時效為5年。
如案件經檢警開始偵查,建議您委由律師協助處理,以利爭取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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