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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使用他人的方法編織手工繩子並販

使用他人的方法編織手工繩子並販


COOOOOOOO 發問於 2023-05-12 | 臺北 | 其他

Q: 想要請問在網路平台上販賣自己手工編織的繩子,如果是使用別人所發表出來的方法來編織,也會算構成侵權嗎?

智慧財產權

瀏覽人數:588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著作權之改作或重製

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著作權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再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四)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就手工編織部分,依智慧財產局之分類屬於美術著作之一環。
參考他人編織方式,編織出來的商品外觀,與他人編織之樣式近似,可能因而有侵害原著作人之重製權、改作權之問題。
惟具體是否有構成侵害著作權之情況,仍須視實際狀況判斷,如主張權利者是否為最初始之著作權人,或有不受著作權保護形況等。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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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著作權法僅保護著作之表達,不及於表達之概念、操作方法等。因此,如僅單純使用他人發表的編織技法,而由自己獨立手工編織出繩子者,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1. 按依著作權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第10-1條)。

2. 著作權法僅保護著作之表達,即客觀表現在外之一定形式,不及於表達之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發現等。因此,他人發表的編織技法,屬前述概念及操作方法的範疇,不在著作權之保護範圍內(民國110年4月22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及其上訴審之民國110年8月26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參照)。

3. 所詢使用他人發表的「方法」,手工編織出繩子,如僅係單純使用他人發表的編織技法,而由自己獨立手工編織出繩子者,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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