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依內政部公告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點(四)之例示內容,「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二、次按將平面美術著作轉成立體形式,其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83)內著字第8303793號函釋,以其是否具有新的創意表現區分,倘為「單純性質再現」,立體物僅為原平面著作之重製物;如為「新的創意表現」,則已達「改作」之程度,屬於衍生著作而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
三、查動漫角色人偶係將平面之美術著作轉成立體形式,不論該人偶屬於原平面美術著作之重製物,抑或已達「改作」之程度而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將之拍攝成照片均可能對原平面美術著作或該人偶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020625號函參照)。
四、然而,即使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亦可能符合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之規定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故仍應審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及其他一切情狀個案判斷(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參照),無法一概而論,建議使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物品拍攝販售展示櫃之照片,如仍欲使用動漫角色人偶,宜於照片中將人偶模糊處理,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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