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規定:「(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第二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而民法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為標的物及價金,倘若雙方就此兩點達成合意,買賣契約即成立。
2. 以您所提供資訊,您已與甲客戶口頭約定標的物為某機器,價金為8萬元之買賣契約,依法契約已成立,您需以此條件履約。除非雙方另有其他事項約定,例如未給付定金之效果等是否有明確約定,然而此部分須提供更進一步資料始能判斷。
3. 另外,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第231條第1項:「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因此就本件需視您與甲客戶是否有約定交貨時間,以及未給付定金是否即為契約不成立之約定等,倘若契約成立,且有約定交貨時間而未遵,依前開規定,賣方即需負遲延責任。
以上,如後續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絡
蘊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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