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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 業績獎金 制度更改

關於 業績獎金 制度更改


rOOOOOO 發問於 2023-04-10 | 臺南 | 其他

Q: 想請問原先公司獎金設立規範,若是成功讓客戶租賃機器,獎金一萬元分成四年給付( 1000.3000.3000.3000 )
但公司於今年4月要更改新的獎金規範,同時也不打算給付過去未到期的租賃獎金

( ex: 前年成功租賃一台機器給客人,目前兩年過去已領到 1000+3000,還剩下3000+3000因為時間未到而尚未領取,但因今年四月要更改獎金規則,公司也就打算不發這3000+3000的獎金,並且無任何補償方案,想請問這樣是否合法呢?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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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五一九八號函意旨:「績效、工作或業績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固屬工資」,以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可知若如您所述,原先公司獎金設立規範,若是成功讓客戶租賃機器,獎金一萬元分成4年給付,過去兩年已領到前兩期的4千元,可見該獎金係以您工作達成目標而發放,自應視為工資,若雇主任意扣發該獎金,即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之可能,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可依勞基法第27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命雇主限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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