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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夥後的資金追討


健O 發問於 2023-04-10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甲方)與合夥人(乙方)頂讓了一間餐飲店,頂讓金額、加盟金與雜項支出加起來目前各出資了50萬,共一百萬。當初簽約2年,目前餘1年半。
最近有一些問題,導致甲方想要退出,乙方願意接手繼續經營。
請問甲方當初出資的金額,可以討回嗎?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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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合夥人似乎僅有二人,如您依民法第686條第1項聲明退夥之後,則於合夥人僅有一人之情況下,合夥之存續要件即有欠缺,應為解散、清算。依法需先清償合夥債務,再返還出資額,而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最後才是分配剩餘的合夥財產。(民法第687條、民法第692條、第697條至第699條)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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