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合夥人似乎僅有二人,如您依民法第686條第1項聲明退夥之後,則於合夥人僅有一人之情況下,合夥之存續要件即有欠缺,應為解散、清算。依法需先清償合夥債務,再返還出資額,而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最後才是分配剩餘的合夥財產。(民法第687條、民法第692條、第697條至第699條)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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