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務部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法律字第 10103109100 號行政函釋:「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第三人因配合行政執行機關就義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所支出費用,即屬強制執行必要費用,自應由義務人負擔;另必要費用數額標準,涉及第三人營運成本等因素,或可比照金融機構做法,先行由同業公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收費標準,再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行政執行署進行研商,俾免違反比例原則及滋生爭議。」
依您所述,第三人(即公司)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辦理員工薪資強制執行扣押,匯款時所需手續費應屬強制執行必要費用,是以,該費用應由義務人即員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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