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 227-1 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234 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如果貴公司當初已約明不得解約,則依上開條文,貴公司可先發存證信函催促,若對方仍無回應,則可訴訟請求依約給付買賣價款。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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