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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之告訴代理人


陳OO 發問於 2023-04-09 | 臺北 | 其他

Q: A是公司大股東(並無任職,但商業活動跟合約細節都是A談定),
B是公司負責人(掛名),
A是妻子B是丈夫。
請問目前我公司法人C與其他公司法人D有民事糾紛(商品買賣)
D的員工還涉及刑事責任(偽造文書及背信等)。
如果我公司C對其他公司D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告訴

請問法院刑事庭或是地檢署偵查庭如果我公司C出具刑事委任狀是否可由A全權出庭作證/訊問(因為A才知道所有細節)?
請問民事開庭時是否亦可出具委任狀並由A全權出庭辯論?

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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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事及刑事訴訟代理人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1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於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並不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告訴代理人不論為律師或非律師,於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證物。」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所詢問題就民事部分,可以出具委任狀全權委由A出庭辯論及閱卷。
惟就刑事部分,因考量到證物、卷宗之保全,所以於法院審判程序中限制僅有律師可以閱卷。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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