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是本件已判決確定,依法即可持該執行名義向法院就該擔保金聲請強制執行。
二、如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三種情形之一,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
1.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2.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
3.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