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如果買家事先已經明確表示同意購買,並在最後關頭才反悔,可能會構成違反契約義務,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買賣雙方間有任何爭議,可以透過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如無法達成協議,可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也可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的求償行為,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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