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教一下,依法規定20天前須提出離職預告,一旦提出後可否還可休婚假8天
例如:4/17向主管提離職,若4/24這周開始休婚假8天,會有衝突嗎?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及同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另依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 號令之函釋意旨:「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可知只要在離職前憑相關資料(例如喜帖,結婚登記等)向雇主申請,雇主依法即應給予休假,因此,如您所述,若您已提出離職預告,在離職前請婚假並無衝突,頂多就是建議要確實完成工作交接,以免日後橫生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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