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於107年3月12日到職,於112年2月28日離職,公司採曆年制,那我應該有幾日特休。公司本來只肯給2天特休,後來又說看我做蠻久就勉強給13天,所以我想請問應該是幾天才對。
A:
您好:
依您所述,貴公司特休係採曆年制,您是於107年3月12日到職,於112年2月28日離職,則112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您工作之年資係滿4年,特休日數為14天,請休期間自111年03月12日~112年03月11日,而您於111年度之特休若是按曆年制計算,則該同仁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14日,其中2.8天為年資滿3年取得14天之特休部分,剩餘11.2天為年資滿4年取得14天之特休部分。是以,您離職前之特休日數若於111年度有取得特休14天,且已休畢,則扣除已休之11.2日,您特休日數應尚剩餘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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