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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被家人掛監察人與股東身分


施OO 發問於 2023-04-02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父母親和自己在不知情情況下被家人刻印章變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和股東,監察人職位在不久前被換掉了,但還是股東身分,請家人轉股份卻遲遲不辦,請問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自行退出股東身分呢?

另外監察人身分期間同時有投保勞工保險,這部分會影響到自身權益?

如果影響到勞保退休金,
要如何聲明那段期間是不知情情況下被掛上監察人職位的呢?

公司治理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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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施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於不知情下掛名為股東及監察人等問題,謹初步回婦如後供您參酌:
一、依據您所述,曾於不知情下掛名為股東及監察人,今公司已將監察人變更,然股東身分尚未變更,如何變更股東身分?
二、首先,我國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並無退股制度,此有經濟部函釋可稽。「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退股制度,股東如欲收回投資,可以轉讓其股份為方法。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除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1年後不得轉讓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同法第65條第2項關於無限公司股東申請退股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準用之。」(經濟部78年12月27日商065253號函)。
三、準此,設若您欲除去股東身分,依目前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採股份自由轉讓原則,此有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換言之,設若股東擬轉讓股份,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又因您僅為上開股份借名登記之股東,並非實際股東,因借名登記於目前法院實務認雙方具有委任關係,建議仍應終止雙方委任關係後,催告協商解決之,設若擅自轉讓股份,恐生法律上爭議。
四、另,關於您所詢問於掛名監察人期間,勞健保問題。依據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觀諸勞保局函釋:「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係屬委任關係,且公司之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故其既非屬公司僱用之員工,亦非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依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勞工保險局97年6月3日保承新字第09710168350號函)。
五、又,依據目前勞保局見解,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須有實際從事工作者,始得參加勞工保險,非實際工作者不得掛名加保。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及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勞保局)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已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六、綜上,設若您為避免日後勞保局對於您掛名監察人期間聘僱關係之資格有疑義時,建議可以先由公司先出具聲明,針對您當時確實僅為掛名監察人,並非實際監察人,且當時確有實際任職於公司,當時確有實際在職,屬合法投保之人,以作為日後佐證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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