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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因公司未投保導致無法領取失業給

因公司未投保導致無法領取失業給


宋OO 發問於 2023-03-31 | 桃園 | 製造業

Q: 請問~
因公司未投保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在跟公司求償時 是否一定需附上就業中心的求職認定才可以求償損失月份呢? 謝謝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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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宋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有關失業補助問題,謹回覆如後,供您參酌:
一、首先,關於您所詢問的失業補助,應該係指就業保險法所謂失業給付。依據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華民國籍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然而,仍需注意有下列情形時,不得參加本保險:「1、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2、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3、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參照。
三、又,設若受雇員工非自願性離職時,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換言之,員工非自願性離職(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時,失業給付原則上最長發給6個月,但若是滿45歲或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就業保險法第16條)。
四、再者,設若公司若未依法投保就業保險,造成員工無法領取失業給付時,依據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公司應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10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請求雇主賠償6個月失業給付金額。
以上謹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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