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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違反專利法被要求天價求償

違反專利法被要求天價求償


王OO 發問於 2023-03-30 | 彰化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想問一下 我們從大陸進某款商品(該商品在大陸有專利權 但是是屬於大陸A廠的大陸專利商品)

本身商品是印A廠商的LOGO

回來台灣販售 而台灣B廠商在台灣也有註冊(台灣專利)

我們在電商平台 販售A大陸廠商專利商品 並且標題 內文販售"AA廠拖把配件 通用B廠拖把配件"

並且販售了38組 其中6組為B廠商購買回去取樣

進口240組
實際流入市面約32組

依照B廠販售一組2000元左右的零售定價 共約6萬4
查詢專利損害賠償 最高三倍 應該是以6萬4X3=19萬2千元

但是對方民事求償 訟標之金額卻是四百多萬

目前有打電話給對方律師告知 如果願意和解 不通過民事求償的話 願意直接支付19萬2千元

但是對方律師卻說損害賠償是依照進口數量 而不是販售數量為主 而且說我19萬2太低了

不知道實際上這種案例 該如何解決

專利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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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販售之商品有無侵害對方之專利權,需按具體情形判斷,假使有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依專利法第 97 條: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實際案例部分可參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專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見解
【至如附表編號31至59所示之販售品項名稱均已明確標示「Dream Base」、「DB」或「非JSTC」,自堪認均屬侵害原告專利權之系爭產品甚明,被告仍辯稱其販賣之系爭產品僅有10組,顯非可採。又被告在蝦皮購物平台上販賣系爭產品之金額為每組2,200元(詳如附表所示,本院卷㈡第25至29頁),是以被告因侵害原告專利權之行為所得之利益應為129,800元(計算式:2,200元×59=129,800元),原告請求賠償129,800元部分,即有理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另原告雖主張被告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故應依專利法第97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3倍賠償額,惟原告係於108年1月18日始傳送上開對話紀錄截圖予被告,且內容僅提及承旭公司之產品為仿冒,但未告知原告就其販賣之機車前置支架享有專利權,其後被告與原告配偶之對話紀錄譯文中亦僅稱「TAKO LIN(即原告)沒有跟你講過,這個支架是有專利的部分嗎?」(本院卷㈡第63頁),亦未明確告知或提出原告所有專利權之相關資料,自僅能認被告係可得而知原告之機車前置支架產品可能為專利物品,且承旭公司所販賣之系爭產品可能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係因未盡查證義務而有過失,已如前述,尚難認其有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故意存在,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即無理由。....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之權利範圍,而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擅自販賣侵害原告專利權之系爭產品,且有過失,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並得請求防止侵害。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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