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有跟某間裝潢設計公司簽裝潢合約
目前遇到的問題是 工班發生很多施做沒有照設計師的設計圖施做(例如窗簾盒尺寸要留15公分 但施做只有留8公分) 造成消費者跟設計師的困擾,但設計師也沒有好好指揮工班怎麼施做只有給設計圖給工班
這時候設計師提議想解除合約 把目前部分正在施工的項目做完就退場 其餘的照報價退錢
但裝潢合約上面沒有提到因為裝潢設計公司的因素解除合約時 對於消費者延誤裝潢的賠償
也沒有提到裝潢設計公司可以因為工班品質差就解約
這時候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A:
您好,
如委託施工有瑕疵,定作人可以催告修補,如對方不肯或未修補好,可以依民法解除合約,請他人施作,並請求補施作及其他相關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如下:
民法第493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民法第494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民法第495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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