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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已辦理退休並續職,資遣費問題

已辦理退休並續職,資遣費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3-03-29 | 臺北 | 製造業

Q: 我司為有限公司,茲因有作業員於84年7月1日到職,於101年12月17日因家庭經濟因素申請退休領取退休金並續職至今,該作業員為50年次,尚未達65歲,由於其體力及靈活度已跟不上產線輸送帶生產速度,嚴重影響產能,又無適當工位可安排,公司擬將其資遣,請問:公司是否可因其於101年12月17日已辦理退休,而不須給付資遣費?若須給付資遣費,其計算年資是否從101年12月18日起算?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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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委會80年12月16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33040號函及80年9月24日台八十勞動三字第24779號函之函釋意旨,可知勞工退休後,其原有勞動契約已終止,嗣後再受僱於原事業單位,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外,前後工作年資可不併計。如您所述,貴司有作業員於84年7月1日到職,於101年12月17日申請退休金並續職至今,而依勞保條例的規定,已經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如果重新回到職場,只是無法再加保勞保跟累積勞保的保險年資而已,並非不能繼續就業,雇主依照勞退條例每個月亦必須為員工提撥至少6%的薪資到退休金個人專戶。因此,貴司不得以該作業員已於101年12月17日已辦理退休,即不給付其資遣費,資遣費年資之計算時點依照函釋意旨應自101年12月18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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