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您是本票債權人,本票債務人是兩家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而依公司法之規定,可知公司為法人,與自然人人格分離,公司負責人僅係股東所選出,依法代表公司對外為法律行為之人。換句話說,公司的財產、債務和其他權利義務與股東、負責人的財產、債務和其他權利義務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因此,若債務人個人名下沒有資產之情況下,您是無法直接扣押債務人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帳戶流動資金,您僅得執行債務人對有限公司之出資額,若出資額未由他人拍定,而係由您承受,此時,您方能以該公司股東身分查閱公司帳戶,若您是唯一股東時,始能請求商業司變更公司登記,由您擔任公司負責人,您即可掌握所有公司之流動資金及收取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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