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台中大里區最近買下中古屋27年多的大廈一戶,搬進來後,管理費月繳之外,管委會要求繳交管理會基金10000元,因為不是新屋也不是第一手住戶,所以我們拒絕繳交,買賣房屋當時也從未提及此事,請問我們要繳嗎?謝謝!
A:
您好: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包括區分所有權人依會議決議繳納。因此,如果管理委員會有通過會議決議要求繳交管理會基金,並且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情況下,您可能需要繳交該基金。如果在買賣屋子時未曾提及此事,且未在規約中規定,則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您不需要繳交該筆費用。建議您尋求律師協助,以瞭解您的權利和適當的法律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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