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賣二手車的時候,本人有口頭告知車子出過車禍以及有維修過等相關事項,但並沒有註記在合約內。
合約上的約定事項有:
1.交車後五日內買受人若發現該車是借屍還魂車或車身、車體有熔接,證件、引擎(車身)號碼有偽造,泡水車、及引擎、變速箱系統重大故障等情事等,買受人得解除契約並可要求退車,出賣人應無條件退還所有車款,不得異議。
2. 買受人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非上條因素),得拋棄定金,解除契約。出賣人如不願出賣,得加倍返還買受人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契約。
現在(已過五日審閱期且對方也已全額支付車款)對方卻說我當初沒有告知是事故車(有車尾內部有熔接),要求賠償金(返還部分車款)。(但當初是有口頭告知,無文字紀錄)
想請問這種情況對方是真的有權利要求賠償金,且我應該支付的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若您能透過其他方式證明當初有口頭告知對方車子曾經出過車禍且有維修過等相關事項,例如透過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您可以進一步主張您已盡告知義務。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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