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機構法人名稱變更,統編仍是相同,仍算同一個機構法人,債務責任不因更名而受影響。
但如AA或BB是屬不同的機構法人(統編不相同),就算是同一負責人,兩家公司的債務責任也是各自負擔,不因為負責人相同就當然互相負責。
AA如果已辦歇業,BB卻正常運作,應是屬不同法人機構,您之後向AA求償應可能會受影響,應儘快循求法律救濟,否則可能會求償無門。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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