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公司是美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我於112/01/13~113/01/13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期滿後復職。
由於丈夫在美國工作,故向主管提出復職後申請調至美國辦公室之請求。
在主管請示上級主管和人資後,表示如要調至美國,薪資上必須調整,以符合美國薪資標準。但由於目前公司成本和預算考量,故無法接受我的請求。
請問:
這是否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和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
或是否違反其它法條?
謝謝
A:
您好,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規定「九、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二、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除有法律規定例外情況,雇主不得拒絕,且復職是回復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您自請調職,現行法令並未強制規定雇主需同意,是若您已復職,僅雇主不同意調職,尚無違上開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如雇主拒絕復職,亦應符合法律規定辦理資遣。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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