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公司上班時間為8:00-17.20分
10點和下午3點各有休息10分鐘,中午也有休息1小時請問這樣有違反嗎?
謝謝律師回答
A:
您好,
一、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二、依您所述,公司約定8:00-12:00為上班時間、12:00-13:00為休息時間、13:00-17:20為上班時間,其中8:00-12:00部分,公司於上午10時給予10分鐘休息時間,未使勞工繼續工作達四小時(即實際上班時間為8:00-10:00、10:10-12:00),依照上開規定,公司無庸給予三十分鐘休息時間,故此部分無違法律規定;另13:00-17:20部分,公司於下午3點給予10分鐘休息時間,未使勞工繼續工作達四小時(即實際上班時間為13:00-15:00、15:10-17:20),依照上開規定,亦無庸強制給予三十分鐘休息時間,是此部分亦合於法律規定。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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