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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因確診請病假被扣分影響考績成績

因確診請病假被扣分影響考績成績


梁OO 發問於 2023-03-15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因2022年的8.12號確診,後來因為還是很不舒服,8.16~8.19共四天請了病假,因為公司一般生病正常請病假或是事假會扣考績分數,而在2023年的績效考核面談時,我發現去年確診請病假的四天也被當成一般生病病假扣考績分數,也因此大大影響我的考績排名,更影響到了調薪,我想請問因確診法定傳染病請病假,收到確診隔離通知書要求強制在家隔離,公司可以針對因確診請病假而扣績效分數嗎?

經反映給台北勞工局後得到回覆:
勞動部111年5月5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434號令:「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若勞工依前開規定請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有關所詢考績疑義,查上開規定尚未規範。若有相關爭議,工作地點位於臺北市,建議可儘速向本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因為在還不確定是否因確診請病假而扣績效分數有問題時,請問我應該直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嗎?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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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二、本題勞工於111年8月11日因Covid-19確診,因而收到地方政府衛生局確診隔離通知書,接受居家隔離。而勞工在隔離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任職之機關、機構、事業單位,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再者,依勞動部111年5月5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434號令:「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亦即,勞工因Covid-19確診,接受居家隔離期間,依上開勞動部函釋見解,勞工可以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且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此亦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所為之解釋。易言之,雇主(事業單位)依法不僅不能因此扣發全勤獎金,也不可以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可因此對勞工為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

四、然而,本題事業單位因勞工Covid-19確診,在接受居家隔離期間請「防疫隔離假」或「普通傷病假」,倘有因此扣勞工考績分數,進而影響考績排名、調薪等,此仍屬「其他不利之處分」。而違反上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依同條例第16條第1款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另,本題勞工如認為係因Covid-19確診,在接受居家隔離期間請「防疫隔離假」或「普通傷病假」,倘因此扣勞工考績分數,進而影響考績排名、調薪,性質上應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款規定所指「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此亦可向爭議行為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例如請求重新核定勞工之考績等;如經調解不成立,勞工亦可提起民事訴訟,例如請求確認某年度考績無效,或請求雇主重新核定某年度考績等類型之訴訟,尋求救濟。

六、對於事業單位(雇主)對於勞工之考績,均建議事業單位(雇主)應建立健全考評程序,應使主管與員工對於考績有溝通之機會,且事業單位主管應本於公平公正為考核、考績,於考績評分上應避免有違法或不當之動機,以及應使員工有內部申訴之管道或機會,以避免相關考績之爭議發生。

七、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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