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一家公司在6月已解散,但在9月還開票給其他人,導致客戶都拿不到錢,一個解散的公司還可以開票給繼續開票給別人嗎?
A:
您好,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因此,如果開支票的目的是為了進行清算,則可以開立。反之,如不是為了進行清算,就不能開立。
以下為法院實務見解供參: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甚明。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之解散,固為法律上人格消滅之原因,但公司經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事務後,始歸消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5號刑事判決要旨。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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