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公司是可以和員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復職當日談妥以合意資遣的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例如: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最好以書面寫好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內容,且因為是屬於就業服務法所稱的資遣,必須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規定,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違反者,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的規定,可能會遭受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mail:wchern@omniservice.com.tw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72樓10F之1
★台北車站或中山站,出站5分鐘
★服務無國界,隨時歡迎您!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