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在有限公司在職時間110/3/2~112/2/28,在112年度有未滿兩年滿一年7天的特休可以休嗎?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如您所述,您是於110年3月2日到職,於112年2月28日離職,工作之年資已逾1年但未滿兩年,您可取得之特休天數應為10天,其中3日為工作滿半年時取得之部分,請休期間為110年09月02日至111年03月01日,剩餘7天則屬年資滿1年取得之特休,請休期間自111年03月02日至112年03月01日,而您在離職前,若均未休過特休,則您可以向公司請求發給10天特休未休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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