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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契約與支票相關事宜


彤 發問於 2007-01-25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緣由如下所述:
當時公司在承租房屋時,房東要求開一年期之支票
後因公司營運不佳,從95年11月起已跟房東要求調降房租
但房東不肯,在12月底時已口頭跟房東說明3月起不再承租
因此要求房東退還3~7月之支票
可是房東不肯
但因該支票是屬於我的個人票,並非公司或負責人的
而後才又得知此房東為二房東
當初並無與主管相關人等簽署合約
而我們也有心理準備提前解約可能也拿不回押金
可是二房東應該沒有權利扣押3~7月的支票吧!


請問:
1、如果該二房東不歸還支票,公司也不願負責,我可採取哪些行動呢?
2、支票註銷會有什麼問題?
3、如果二房東堅持不歸還的話可否告他侵占呢?


情況很急....謝謝您耐心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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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要了解,法律關係是存在何人之間,租約是公司與房東之間,你既非公司負責人,則開立你個人支票來支付公司的租金,消滅的是公司的債務,所以你與房東之間,並無直接法律上的關係。你得否基於票據債務人的身分來主張票據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來對抗房東?你開立票據的原因為何?由於你們之間的三角法律關係,究竟如何主張彼此間的關係才洽當?租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法律關係比較複雜。
只能說
1、法律上你可以申請假處分,但前提是你的支票有禁止背書轉讓才有用,不然的話辦不到。但是最終來說,你拒絕支付票款若要有效成立,前提是租約有效的終止,這部分恐怕對你的公司比較不利。
2、影響你個人的信用。
3、除非你已經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支票,不然應該不會成立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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