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原則上如所簽的本票是適用台灣法律,付款地也在台灣,外國公司如是合法設立的公司,本應可作為本票的連帶保證人,但除非該外國公司債信可靠,不怕日後違約不履行外,還要考量的是日後訴訟可能性及執行有效性等問題。
例如:外國公司如未在台經過認許,即在台灣無法定營業處所,如要訴訟,就需經國外的的公示送達程序,往往曠日廢時。另就算取得勝訴判決,外國公司是否有資產?在國外的資產如何查得及是否有可能成功執行?都是實務上要考量重點。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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