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先生跟朋友合資開一股份有限公司,(先生有固定工作,所以合資的投資人是掛我的名字)
公司共有四位合夥人,目前公司要跟銀行貸款,需要保人,董事長不願自己一人當保人,要求公司其他三位董事也需要當連帶保人,故有擬一份協議書要求我們其他三位合資的董事需連帶負責簽名此份協議書。
想請教律師這份協議書內容是否有什麼地方需要留意與修改的地方呢?!我第一次要當保人有點害怕,還請幫忙了!非常感謝!
(協議書可以另寄email給您嗎?!網站無法附上pdf檔????)
A:
您好,
如您當公司貸款的連帶保證人,如公司的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為民法第273條所明定,而連帶保證人的責任,就與主債務人(即公司)一樣,無先後之分,主債務人(公司)不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無須先對主債務人(公司)訴追,即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公司)請求履行全部的債務,所以簽署之前應謹慎小心。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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