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朋友合夥開企業社,一開始朋友跟我說我出資100萬,可持有30% 的股份,基於相信的立場,她應該會一樣放入等比例的資金,但是從一開始就一直藉口說工作太忙沒辦法做帳,至今已經兩年多,跟我說公司負債200萬,要共同承擔,我想退股,但朋友不想,請問可以如何用法律處理?
A:
您好:
合夥退夥是規定在民法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依該條文之規定,可知除非退夥係在不利合夥事務之時期,否則沒有不可以退夥,退夥不用獲得對方同意。建議您直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要退夥,並請求結算合夥資產。另依您所述,對方主張公司有負債200萬,對方應提出相關證據供您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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