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那個律師你好,我想諮詢一下如果用外國影片吸引流量販售東西,那會構成著作權法嗎,應該都大陸影片居多,和一些外國的,不會侵犯到台灣人
A:
您好,日安:
因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3條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外國人民之著作,於我國境內也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中國亦為WTO會員國)
惟由於著作權法係採「屬地主義」,故著作是否受侵害等情事,須依受侵權行為當地之法律認定,因此,著作如是在我國發生侵害之情事,自須適用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
如貴公司係欲就外國人民之著作為重製、改作、散布,應向各該著作之代理商、版權公司或個別著作人洽取授權,方屬合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2年10月29日電子郵件1021029c函釋可資參照)
而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7款,亦例示「視聽著作」為著作權法所指之著作範圍。
故,建議貴公司若欲使用他人影片,應向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方屬合法。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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