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1. 人事規章所載的福利是否可視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
2. 當原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購, 是否可要求新公司履行原公司之人事規章所載明的福利制度? (若是新公司號稱概括承受, 亦無要求員工重新認可新公司的勞動契約或人事規章)
A:
你好:
依您所述,若是收購案要注意有無企業併購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實務上在收購案對被併購公司的員工來說,會產生新舊雇主的變更情況,新舊雇主與員工間的關係如何處理有:
1. 被併購公司終止與員工之勞動契約並付資遣費
2. 收購公司與新員工成立新的勞動契約跟福利條件,收購公司未必要履行原公司的勞動條件或福利,
這時員工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接受收購公司提出的新條件
3. 實務上,被併購公司與收購公司間會簽訂契約,約定被併購公司員工去留跟資遣費由誰付等
4. 所謂概括承受的範圍,有書面契約嗎,要看契約約定的具體條文跟有無適用企業併購法才能判斷
5. 以上僅是法律一般性說明,個案的具體解答需要閱讀相關證物,若有需要可以再加line就案件細節
討論,方能給予完整意見分析
賴郁樺律師
(Line Id: lyhkueiyuan)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