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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人事規章的釋疑

人事規章的釋疑


陳OO 發問於 2023-02-18 | 臺北 | 製造業

Q: 以下為公司之人事規章, 其中 [皆可在次年農曆年前獲得二個月全薪], 皆可是否含保障的意涵? , 又面試時人資面試人員皆告知[年終二個月], 此一告知是否形成勞動契約?

四.年終獎金之發放
凡公司同仁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服務满一整年的在職人員。皆可在次年農曆年前獲得二個月全薪(基隆廠不含班列津貼。新竹廠不含績效獎金、工作津貼:斑別津貼、職務津貼係全年平均金額)之年終獎金(以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薪資為準),此項獎金為公司獎勵員工一年來的辛勞所定的獎勵辦法。對於服務末滿一年之員工,其發放標準如下

1.新進員工
凡新進员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之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者,則依其到職日數之比例發給年終獎金。

2. 留職停薪復職之員工
凡留職停薪人員於當年度復職者,則依其在職日數之比例發給年終獎金。

3.凡於年終獎金發放前離職之員工,皆不發給年終獎金,惟屬PP-24 兵役召集之留職停薪人員則於復職後補發應給之年終獎金。

五.員工分紅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之。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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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您所述,貴公司之人事規章中記載:「凡公司同仁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服務满一整年的在職人員。皆可在次年農曆年前獲得二個月全薪(基隆廠不含班列津貼。新竹廠不含績效獎金、工作津貼:斑別津貼、職務津貼係全年平均金額)之年終獎金(以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薪資為準)」,也就是說,只要您符合人事規章中所規定之資格,則您即有向公司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二個月的權利。基於保障勞工之解釋,此部分之年終也會被勞動主管機關視為工資的一部分,而非恩惠性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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