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問題1.原公司被併購,對於原公司之員工,新公司是否有承受之義務,此部分須端賴原公司與新公司間就原有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是否要繼續承受,若繼續僱用原勞工,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故原則上原公司被併購,則原公司之員工應被新雇主預告資遣,但若新雇主繼續留用,則必須承認原勞工之年資。對於原勞動契約條款之內容,新雇主有權跟原勞工另行商議或約定,若原勞工不同意勞動條件之變動,則新雇主可依上開條文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資遣勞工。
關於問題2.新公司欲修改勞動契約條款,應公告周知,使員工知悉,否則該工作規則之片面變更不生對勞工之拘束力。此所稱之工作規則內容之變更必須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若無違法,且有踐行公告變更之程序,應屬合法。
關於問題3.關於年終獎金是否屬於工資,此一問題無法一概而論,若未訂明於勞動契約,則其屬性比較屬於雇主恩惠性、勉勵性給予。若勞資雙方已透過默示合意將年終獎金視同工資之一部,則亦有可能遭司法實務認定為工資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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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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