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目前採取一例一休制度,不論您是否為適用彈性工時之員工,都有基本之休假日及例假日放假的天數。而休假日、例假日為法定給予勞工休息之時間(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雇主除非有法定事實或經得員工同意始能要求員工於例假日、休假日到職上班。同樣的,雇主亦不得干涉或指示員工於例假日、休假日參與特定活動,且要求員工以特休方式抵假參與活動,若是經由雇主指示要參與特定活動,可能會遭主管機關認定勞工是受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特定勞務,而屬例休假日加班,雇主應依法給予加班費或提供補休,否則,仍有觸法之疑慮,而遭裁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緩。
希望以上回答有助於解決您的疑惑。若有進一步諮詢之需求,可致電本所:07-2115588。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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