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向國外公司訂購了機台一批,合約簽訂日為2022/09/30日,付款日為10/5日,合約協定為付款日起的30天交貨,至今我司尚未收到貨,合約沒有明訂交貨延期賠償問題,我司要求全額退款,對方也不同意,我想了解如果我司要求對方賠償交貨延遲金可行嗎?我需用哪條律法要求呢?金額要怎麼計算呢?
A:
您好:
依您所詢,是有關於債務人發生給付遲延時,該如何處理之問題。首先,因與您交易者為外國公司,存有涉外因素,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事訴訟法規定,應選定準據法,作為本件法律關係所適用之法律。以下僅以我國法做為準據法為說明:依我國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同法第231條、第254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依您的情況,外國公司於2022/11/5日仍會依約交貨,已屬給付遲延。而您若有因為外國公司遲遲未交貨,導致您公司後續無法營運的總總損失,即屬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得向外國公司求償。若您欲請求全額退款,您可向外國公司為解約催告之表示,如外國公司於催告期間經過仍不交貨,則您可向外國公司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貨款。謝謝您的詢問,建議尋專業律師諮詢,進一步詳細討論,已擬定策略,維護您公司權益。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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